国资委直属机关团委工作规则的第三章 会议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团委实行团员代表大会、团委委员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共青团工作会议、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会议(支部书记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团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团委工作报告;讨论国资委直属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直属机关团的委员会。
第十三条 团委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和国资委党委、直属机关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决定团的工作重大事项;决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其他重要会议;选举有关团干部;讨论青年重要活动工作方案;审议有关重要文件;审议有关先进评选和表彰决定;研究、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团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召开团委委员扩大会议。对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团委委员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团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一次再行表决。表决时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议至少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团委内部重要工作;研究提交团委委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青年工作重要事项;研究落实直属机关党委交办有关事项;讨论向直属机关党委请示的有关事项;处理团委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国资委共青团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初举行,国资委直属机关各级团组织负责人、青年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团组织和国资委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有关指示、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年度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要点和上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团委委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部署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会议(支部书记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初举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上季度主要工作,部署本季度重点工作;研究通报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团委委员会议,需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工作依据,并抄报直属机关党委分管领导和直属机关团委委员,年底汇编成册。书记办公会议每周一召开,形成《直属机关团委每周工作安排》,报直属机关党委分管领导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团员代表大会、共青团工作会议、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会议,视具体情况形成报告或编发简报,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下发基层各级团组织。
召开各项会议,需提前准备,工作周密、细致,做到议题明确、人员落实、资料齐备。会议要做好记录,按要求及时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会后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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