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的办事指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特制定以下须知:
注 意 事 项
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有一份为原件。
二、所需表格均在湖南民间组织网上下载。
三、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成立许可时限为6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许可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申请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10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成立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该冠以“湖南”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人(拟定名称、运作思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出具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材料→考察办公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公告)。
▲申请成立登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二)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下载);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
(五)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下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表格网上下载);
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处理报告书;
7、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须知
▲年度检查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初审;5月31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年检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的公告或通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湖南民间组织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并公告。
联系地址:长沙市东风路276号省民政厅8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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