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寿险)中对年龄误告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在人身保险中对年龄误告的处理可以说是诸多保险公司的惯例,我个人总结共三点: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比例给付给付保险金;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推还投保人。而且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多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的利息”投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就我个人来看,商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而保险公司对磁处理方式是行业惯例!并且预先设立前提(年龄误告是投保人之错)并在条款中强制规定投保人承担相对不利的后果,我认为显失公平!再举个更实际的例子:就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交的保费少了,补交保费,或者按照比例支付保险金。比如:一被保险人30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150元,31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200元。后其身故,申领保险金时确认其投保时为31岁。按照此条规定,应支付保险金7.5万。
如果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比如一被保险人31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200元,30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150元。后其身故,申领保险金时确认其投保时为30岁,若按照退费处理,则退回其多交保费50元,若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额为13.3万。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因年龄误告而少交保费时,保险人让其补齐保费且会付利息或按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是投保人多交保费,而保险人却只无息退还多交的保费。这样的话会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况且次处理方式仅仅是行业的惯例而已!当行业惯例遇到法律是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是合法的!是否真正意义上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显失公平的存在不得不引起我们广大客户(潜在)的
深思!
希望保险(法律)行业界的权威能给目前的这种现状做个合理的解释!敬候佳音!!谢谢!!

第1个回答  2012-04-26
我只是保险代理人,不是权威人士,但就你的问题探讨进行一下回复,有不对之处还请见谅。
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是授信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如实告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经济信息等,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的损失肯定是要由自己承担责任的。因此,在所有能够涉及到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都在合同中注明了,因此,就没有失公允一说了,即使是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也是因投保人造成的,那么少收保费肯定要罚息了。
第2个回答  2012-04-26
这似乎和平等或者制式合同无关系。因为在个人信息如实告知的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此负责。
第3个回答  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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