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中对年龄误告的处理可以说是诸多保险公司的惯例,我个人总结共三点: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比例给付给付保险金;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推还投保人。而且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多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的利息”投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就我个人来看,商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而保险公司对磁处理方式是行业惯例!并且预先设立前提(年龄误告是投保人之错)并在条款中强制规定投保人承担相对不利的后果,我认为显失公平!再举个更实际的例子:就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交的保费少了,补交保费,或者按照比例支付保险金。比如:一被保险人30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150元,31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200元。后其身故,申领保险金时确认其投保时为31岁。按照此条规定,应支付保险金7.5万。
如果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比如一被保险人31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200元,30岁,投保定期寿险10万,保费150元。后其身故,申领保险金时确认其投保时为30岁,若按照退费处理,则退回其多交保费50元,若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额为13.3万。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因年龄误告而少交保费时,保险人让其补齐保费且会付利息或按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是投保人多交保费,而保险人却只无息退还多交的保费。这样的话会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况且次处理方式仅仅是行业的惯例而已!当行业惯例遇到法律是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是合法的!是否真正意义上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显失公平的存在不得不引起我们广大客户(潜在)的
深思!
希望保险(法律)行业界的权威能给目前的这种现状做个合理的解释!敬候佳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