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在要辞退我,理由是公司想把我调去别的公司,而我拒绝了(注意是别的公司,但是老板是同一个人)因为那个地方离我家太远,所以我不想去,公司就已“本公司已经没有其他适合你的职务”为由,想要将我辞退。我是7月1日进的该公司,现在是12月了,已经过了5个月,而我在10月底已经转正,目前是正式员工。经理目前和我说,公司会提前30天通知你了,30天以后你要走人。(也就是1月份)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这个赔偿金是不是就是我12月到1月份这个最后30天的工资?(还是要再加一个月?)
另外,经理似乎支支吾吾的说没有和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之前签订的是劳动意向书,所以我没有劳动合同(合同上说是一式两份,实际上我没有拿到过那一份),那么超过三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已经违反劳动法?该如何处理?
我加金是从7月份当月就开始加了,工资是打银行卡的,从8月份开始打款,打到12月份了,这个是否可以成为公司已经聘用我超过3个月的证据?
现在经理只是和我这么说而已,还没有正式给我书面通知,也就是说,我要到1月6号左右才离开公司,如果公司不支付我赔偿金(极有可能)能否按照新的劳动法执行?
书面通知的话会不会要我签字?如果是我究竟应该是拿到赔偿金以后再签呢还是先签以后再拿赔偿金呢?我们公司违规向来比较多的,但人家说,很多公司都这样,劳动仲裁会不会受理这样的事情啊
希望有相关经验的帮帮我吧,不胜感激>_<
顺便提一下,我在转正的时候签订过一份岗位异动书,因为我被调换到另一个部门,而我也是自愿签订的。此外就是那份所谓的“劳动意向书”,除了这两次,我没有在任何情况下签过自己的名字。劳动法中所写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是指基本公司,还是算上津贴以后所有的工资?还有最重要的就是,我听说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话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这样的吗?
被公司辞退,可以拿到多少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