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活动。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
工商、质监、交通、环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
安庆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公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第十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依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外,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常年零售点。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合理确定。第十一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诚信自律,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