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2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应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并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共同管理。
2. 该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和证件专为人民警察所有,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或使用。
3. 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行为,将被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和证件。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者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4. 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颁布。2012年10月26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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