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贯彻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机关)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执法人员过错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事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区城管执法机关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区城管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
  ①城市规划批后管理方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②市管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③市管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④指挥和组织协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和重大执法行动;
  ⑤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
  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②城市规划批前管理方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③区管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④区管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⑤房屋拆改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⑥工商管理方面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⑦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对流动回收人员的行政处罚权;
  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涉及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七条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阳台、外墙以及占压道路红线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变更和修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 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责令改正,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房屋雨搭、挑檐、阳台、外墙以及占压道路红线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变更和修饰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条 临街施工和拆迁现场不设围挡或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应设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0元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临街施工、拆迁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渣土、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出场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于15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 渣土、废水、泥浆随意排出施工、拆迁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临街施工、拆迁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渣土、废水、泥浆不得随意排出场地,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于15日内拆除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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