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5-25

在中国对旅游景点的评价中,没有国家风景名胜区,但是国家风景名胜区。单击此链接。


普在评价旅游景区的产品质量通常采用的评价标准类型




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标准,我国启动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质量标准、游乐园安全与服务标准等。PDCA方法,即P(计划策划)、D(做实施)、C(检查检验),采取事前自查、互检、专项检查、抽查、隐蔽检查等多种方法,A(行动处置)进行控制。


4a级景区评定标准是什么?




4A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GB/T—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评价规则。参考:更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评价规则。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所有旅游景点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正式开放旅游业务一年以上的景区、博物馆、寺庙、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旅游景点,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单独评定。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质量等级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成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国家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管理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第八条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条件成熟的地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等级4A景区由省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国家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5A级旅游景区产生于4A级旅游景区。只有被宣布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才能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景区由省级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国家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应用、评估、公告程序。第十条参与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规则的要求,制定创建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创建措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要求的,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申请评定。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认可,推荐到上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第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估小组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三条对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进行现场评价,应当经负责旅游景区评价的资质等级评定机构认可,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新增旅游景区名单


地方检查员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任命。第十七条检查员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取消检查员违规者的资格。第十八条受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等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对其委托的最高等级评定权限。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被评定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查。监督采取抽查、定期和暗访、社会调查、游客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等级评审工作主要由省质量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质量评级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经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景区,或者游客提出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并降低或取消等级。对于被取消或降级的景区,相应的评估机构应予以公告。2.旅游景区在接到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3.凡被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第二十二条发布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旅游景区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1A、2A、3A旅游景区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发布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必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2.4A、5A级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并报国家质量等级委员会备案。认为应当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发出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但需提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制作,由相应的评定机构颁发。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必须放置在旅游景区主要入口的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1999年9月30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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