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会内部财务管理状况,保证各项财务出纳的合理性、有序性,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峡大学学生会财务由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委会)统一管理,财委会负责管理学生会活动经费,定期向校团委和主席团汇报,定期公布财务支出状况。
财委会由三峡大学学生会全体成员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财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财委会委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四条 财务制度应当有利于财务公开化、透明化。
第五条 财务制度应当有利于培养节约意识。
第六条 统一财政,各部门无独立财政权,学生会全部收入应先纳至财务委员会,再进行分配,不得自行使用,具体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各部门举办活动前,应先提交资金预算,报财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的收入应当先由秘书处汇总,再移转至财务委员会,具体项目包括各项竞赛报名费,各项外联经费;
(三)各部门多于200元的统一采购须由财委会两名以上代表共同实施,不得自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四)200元以下,获得财委会预算审批后,可以自行采购,紧急情况下,50元以下,可以先知会财委会,再自行购买;
(五)外联签约须由两个或以上财委会代表参加,对于成功签得赞助的学生干部,可以给予经费15%的提成,外联中的实物部分不得作为经费,亦不得提成;
(六)给予学生干部的提成,应当在经费到帐一周内支付,提成应由财委会统一支付。
第七条 各部门报销帐目时须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各部门活动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向财委会递交决算表;
(二)发票应在决算表获批准后一周内上交财委会;
(三)所有支出须坚持先报后支原则,严禁先支后报;
(四)报销时,须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发票背面应写清明细,包括时间、用途、经手人和审核人签名。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报销:
(一)举办活动,未经财委会审核资金预算的;
(二)各项活动中,不按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将收入资金先行移转至财委会的;
(三)出具非税务发票或出具餐饮、服务类发票的;
(四)超过费用报销期限的;
(五)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应严格按照活动资金预算使用费用。
特殊情况需超支购买的,须经财委会批准。
第十条 对财务的监督由自律部具体实施,三峡大学学生会全体成员均有权监督财务支出状况。
第十一条 在各项活动中,如有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三峡大学学生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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