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如题所述


跨年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跨年的发票不能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跨年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处理.
跨年发票、跨年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举个例子:A公司2019年发生一笔50万的广告费并且已经付款但未取得发票,但列入2019年费用;2020年4月25日公司已办理完汇算清缴.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1.已计入费用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
√企业汇算清缴期间拿到发票,不需纳税调整
针对上述例子,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果在汇算清缴前(2020年4月25日前)拿到广告费发票,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在2020年4月25日-5月30日期间才拿到发票,可在5月31日前重新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结束后拿到发票,追溯调整或当期费用化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20年5月31号)才取得发票,由于在费用发生当期已计入费用但纳税调增了,现在取得了发票属于应扣除但未扣除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需要追溯调整至费用发生年度(2019年),而不是发票取得年度(2020年),作出专项申报后可追补抵扣或申请退税,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实务中,对于金额不大的费用,常见做法是企业直接在取得发票当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纳税调减,或者直接计入当年费用,此种做法比较方便,但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未入账的成本费用取得跨年发票
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账,如员工拿之前年度的发票报销,内控漏洞导致漏记支出,会计核算上做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至费用发生年度,但操作比较复杂.
而如果发票开具日期与入账日期相差很小,且金额不大,或者滚动式报销(下月度拿到本月度发票),如员工1月份拿上一年度12月份的水电费发票,则税务风险较小,直接计入取得发票当年费用,不需调整.
3.在建工程跨年度取得发票
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应在投入使用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例如,2019年10月已投入使用并列支了折旧费的在建工程,应在2020年10月前取得发票并进行调整.
法规: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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