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面的规定:
1、收到上年的贷款,应该在上年已经确认了收入,本年只是减少了债权;
2、预收的租金 预付的保险金,应该记入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的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预收的租金本期不确认收入,预付的保险金本期也不确认支出。
3、赊销的产品,通常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
4、有种特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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