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6月7日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78号令),旨在有效保护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其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确保产品质量和特色。规定遵循申请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适用于产品申请、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流程,包括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或协会、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资料,如产地范围建议、证明材料、技术标准等。出口产品需向相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和直属机构进行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技术审查并发布批准公告。


第四章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制定和专用标志使用。产品需根据类别制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专用标志的使用需经审核和注册登记。生产者在产地范围内使用专用标志需提交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


保护和监督方面,质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严格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产品生产、质量、标识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志或不符合标准的生产者将面临处罚和资格注销。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强调了农产品的特定品质、生产区域和环境要求。欧盟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不同的分类,如PDO、PGI和TSG,分别对应不同生产方式和地域关联程度。




扩展资料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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