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无论是协助调查取证还是查缉罪犯,均需遵循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然而,中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的不足。1979年颁布、1997年修改并实施的刑法和1979年颁布、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仅有7个条文涉及涉外刑事诉讼问题。这些条文主要为原则性规定,未能明确涉外刑事诉讼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这种状况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形势和涉外刑事诉讼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极不适应,加强涉外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在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进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发的部门行政规章。目前,这类司法解释和部门行政规章约有20多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文件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涉外刑事案件程序。然而,其他文件主要针对个别问题进行规定。
面对涉外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国司法体系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均需进一步加强。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涉外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国际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部门行政规章的制定与更新,确保其与国际法律规范保持一致,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国际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司法人员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也是提升中国司法体系涉外刑事诉讼水平的关键。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涉外因素,因而在调查取证,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等方面,都要采取与非涉外刑事诉讼所不同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是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