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10-16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以上所说的有些偏差。本人的回答如下: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没有领导权,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只能对下级法院在法律上行使监督权,而无行政上及业务上的领导权。也就是说,上下级法院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相关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相关法律条文:《宪法》第13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因此:
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是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并存。其中行政监督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律在人事、业务上的监督,例如指挥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侦破等,对下级的人事变动进行领导等。
至于法律监督,这就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