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6年,选举法的修改确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上限为3000人。自那时起,每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实际人数通常保持在2980人左右。
2.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设定为不超过3000人。分配方案明确如下:北京市分配42名代表,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龙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苏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5名,海南省21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9名,青海省1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定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剩余的255名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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