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编制全区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各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实施;
  (三)对各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节水型城市标准的制定和评审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组织交流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第七条 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负责本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
  (二)制定本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计划,编制用水定额;
  (三)负责节水规划、计划和用水定额的实施、考核及检查;
  (四)开发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普及节水型设备及器具;
  (五)负责节水型单位标准的制定和评审工作;
  (六)管理本城市规划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八条 用水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三章 计划用水第九条 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统筹规划、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供水企业能力制定城市用水计划,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供水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作为计划用水的依据。
  基建施工、环卫绿化、市政工程及其它用水,应实行计划用水,不得乱取滥用。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和生活用水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报当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用水单位逾期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参照同类型用户历年最低用水量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制定该用户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纳入城市计划用水管理。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十三条 各城市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所在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节约用水设施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积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水源井和取水设施,取水单位应在水源出口安装计量水表,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的水量纳入供水计划指标。
  各用水单位均须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第十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宅未安装计量水表的,应限期安装。第十八条 各城市应重视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水平。第十九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提高供水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水的漏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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