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广东省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强调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


首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一旦发现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应立即劝阻并引导改正,避免暴力对待(第十七条)。


学校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应进行个别教育,不得歧视,并通知家长共同参与教育引导。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或参与不良团伙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在对学生进行处分前,学校需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并在撤销处分后及时更新档案。同时,学校不得随意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第十九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规定了在校园周边设立治安岗亭,限制不适宜的场所设立,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不良出版物和信息(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需审查内容,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互联网营业场所则须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家庭、社区和公安部门还需共同关注失学、失业或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总的来说,条例旨在通过多方面的合作,构建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预防和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扩展资料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指应当坚持教育、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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