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59条以及112条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员工参照适用《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确实存在事业单位员工在外兼职的情况。那么事业单位员工与兼职所在单位能否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事业单位员工在外兼职
且接受企业各项管理
曾某峰是盱眙县三墩电灌站职工,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官滩镇三墩电灌站属于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无法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一年只能发放10000左右不等的生活费,曾某峰等多名职工外出自谋职业维持生存,仅在农忙灌溉季节回电灌站从事相应工作。
2015年9月14日,曾某峰与奥吉尔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书》,且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其考核、考勤并发放工作报酬。后曾某峰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向盱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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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单位之间
仍可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兼职,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抗辩理由:
1、公司与曾某峰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曾某峰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时,系盱眙县水务局事业编制人员,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因此不实用该类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
3、《公务员法》规定,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能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曾某广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具体理由是:
1、劳动者按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律师建议
针对事业单位人员在外兼职问题,律师结合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劳务雇佣合同书》,但如果合同内容反映的是员工接受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相符,则合同性质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2、《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不得兼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务员法》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规范,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得在外兼职,但是这仅仅是内部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发生对外否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的效力。因此,事业单位人员在外兼职,仍可以与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大家都知道,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违反以上规定的话,轻则处分警告,重则开除,铁饭碗没了咋办?喝西北风?
不过,以上不用担心啦!今后部分事业人员可以兼职啦!
图据网络
11月7日,中央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也许有网友会问,既然能充许事业单位人员兼职,那么公务员呢?小编也不知道,小编想说:想法虽好,但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施的,公务员朋友们还是踏踏实实、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吧。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并可与企业约定工资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