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之所以设置食品保质期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安全与健康。食品超出一定的保存期限,其口感、味道、营养价值、卫生状况就会开始下降,当下降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霉变、腐烂而无法食用。食品的保质期限又称为“最佳食用期”,往往截取的是其品质未下降的时期以及开始下降的初期。所以,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对人体产生毒害,也不一定完全不可食用。所以,对于已经购买,但没能在保质期内吃完的食物,如果保存条件良好,过期时间不长,消费者可以依据生活经验,从外观、气味、口感等方面综合判断;而不是必须严格按照保质期限扔掉食品,以免造成不必要浪费。但是,消费者有权进行这样的选择判断,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却没有此项权利。不管食品的品质是否实质性下降,只要超过了保质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 条的规定就不能再用于经营,否则就属于违法。
所以,超市无权出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应当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超市按食品价格的10 倍进行赔偿;若因食用了该种过期食品损害了身体健康,超市还应承担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