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工伤案件,两个省份的不同判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6
---入职3个月受工伤,单位未缴保险,工伤赔偿计算的基数以实发为准?还是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准?两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2010年,在某石化公司工作的王因公受伤,此时距王某入职的时间不到3个月。2011年10月28日王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8级”。用人单位石化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在计算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时,需要确定王某的每月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王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4660元,而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72元。王某申请以4660元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石化公司要求以2372元为赔偿基数,法院支持了后者。

以上内容为(2014)晋民申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决内容,山西省高院作出此项裁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与之类似的人案情也出现在广东省云浮市(2014)云中法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但有着另外一种判决。李某于2012年2月5日进入某搬运企业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保险。2012年5月5日受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根据工资实际发放情况认定为4300元,而不是上年度广东省平均工资3763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出现相似案情不同判决的原因是山西省高院严格遵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字面含义。而广东的判决则按照: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举证---参照同单位同岗或当地平均工资的顺序,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姑且不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裁判理念的影响,对于内陆省份来说,地方政府条例的出台的速度、保护劳动者力度的大小都有一定的差距,而弥补这个差距尚需时日,尚需我们夜以继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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