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3004年签我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违障建筑等原因造成合同至今无法登证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都对此做了明文规定:由商品房售让人在30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进行登记备案,由此说明合同登备案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人,现在法院要我提供是开发商原因造成不能备案的原因你证据,我认为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之规定。请各位帮忙支持为盼,谢谢!
2004年我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违障建筑等原因造成合同至今无法登证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都对此做了明文规定:由商品房售让人在30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由此说明合同登记备案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人,现在法院要我提供是开发商原因造成不能备案的原因的证据,我认为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之规定。请各位帮忙支持为盼,谢谢!
我已起诉并判决,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对我要求继续覆行合同法院认为我没有提供;1.办理按揭时要提供相关如收入证明等给开发商[注:实际我在与其签合同时已全部提交,不然开发商怎么会跟我签按揭60%的合同?再着该小区因多建一层的几十户至今合同都没有登记备案]。2.法院要我提供该房没有登记备案是开发商造成的原因的证据。补充由于合同无法登记备案,银行不能办按揭,所以我的余款60%至今未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