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找了工作,签订合同时发现不太合理。其中一条是说:甲方发现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随时解除乙方,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意思是不是我工作了22天,然后他主观发现我不行,说不要我了,就不用支付工资,让我走人?请问是这个意思吗?这个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