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25
政策执行是政策方案被采纳之后,把政策所规定的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在整个公共政策的生命周期之中,政策执行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决定了公共政策产生的直接而又实际的效果。纵观我国目前公共政策执行状况,发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从而使得政策在执行中产生偏差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替换性执行。即当需要执行的政策与负责执行的机关、部门存在利益冲突时,执行机关就有可能制定与上级机关公共政策表面相一致,实际上相违背的执行措施,妨碍公共政策的全面实施。“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变形”,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是“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单位对上级政策指令或命令进行过滤,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规定执行。合自己“利”的就执行,不合自己“利”的就不执行,在执行中“见了黄灯赶快走,见了红灯绕道走”。一些单位_国家的利益于不顾,站在小团体利益的立场上钻政策的空子,“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极大程度妨碍了上级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是搞“土政策”附加性执行。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中,执行部门为了本地利益往往采取一些土政策,或附加一些原目标所没有的内容,致使政策不能准确执行到位而出现政策失真。特别是一些地方,打着贯彻上级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旗号,另立一套规定,自行其是,谋取私利,严重阻碍了政策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四是“阳奉阴违”象征性执行。有些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没有具体措施,对国家的公共政策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象征性的执行,直接使政策被搁_,使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五是“虎头蛇尾”敷衍性执行。实施政策要坚决贯彻、善始善终,但在现实中,有些部门、有些地区对上级政策虎头蛇尾、前松后紧,敷衍塞责、延宕推拖,消极执行,致使一些政策在执行中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有时会出现负面效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六是“相互争权”矛盾性执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有时有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因部门之间的权与利的争夺,部门间的红头文件或执行文书相互打架,政出多门,而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一项公共政策由几个部门共同执行时,有时还会出现两样结果,使政策对象难以适从,不知听从那一个部门的执行意见或决定。 综合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外界因素,又有政策本身问题。择其要者,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一是利益驱使。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或者说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和约束。政策实施的结果总要造成一些人受益以及另一些人受损。从政策执行的现实情况看,主,主要反映出三大利益矛盾冲突:即中央与地方利益间的矛盾,部门与部门利益间的矛盾,个人与整体利益间的矛盾。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从地方利益、本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在利益的博弈中,以追求地方利益、本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更大的份额为目标,以损害国家利益、其他部门利益、集体利益为代价,变相、拒绝、消极执行政策,普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一些地方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实施土政策,实行经济利益封锁;一些部门对政策产生抵抗性反映,上面有漏洞,下面不补;上面有错误,下面加以扩大;上面政策对头,下面顶着不办,政策成了一纸空文。一些执行主体有时也为了个人一点私利,故意曲解政策,不积极执行政策,使政策执行变了形、走了样。如一些地方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了保护本地利益封锁资源和市场,不准原料外运,不准外地商品进入,到处封关设卡,争夺资源的大战此起彼伏,如出现了“羊毛大战”、“棉花大战”、“烟叶大战”等,狼烟四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阻碍了相关公共政策的有序有效执行。
二是行为失范。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型阶段,新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出现行为规范体制上的“真空”,公共政策执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容易出现执行偏差、变形现象。一些政策执行部门因受传统行为规范的影响,党政合一,仍然使用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政策执行方式,缺乏现代政策管理理念和方法,使得许多好政策得不到很好实施,往往出现一种政策执行行为失范的现象。如湖南嘉禾事件中其政府执行理念——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就是其中典型的反映。
三是素质不高。政策执行是由人来执行的。执行者的素质高低也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效果。从现实政策执行过程来看,一些地方、一些单位执行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甚至缺乏必备科学文化知识,必然使政策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也确实不敢恭维。一是文化水平较低。二是业务技能较弱。三是职业道德较差。不仅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是政策缺陷。首先是有些政策缺乏科学性,不完整,不配套。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新老政策之间,宏观和微观政策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和各部门的政策之间,以及一个大政策和它具体实施细则之间,往往没有很好的衔接和配套,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难度,另一方面也给执行者寻找对策、钻空子造成可乘之机。其次是政出多门。我国目前机构繁多,部门林立,职责不明,多头决策,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常常是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面对众多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的政策,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先法”:顶头上司的优先,其他领导的靠后;经济监督、杠杆部门优先,其它部门乃至党政机关靠后;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_的靠后。这样一来,其政策执行必然大打折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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