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一、灵渠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渠首段。

  保护范围:四贤桥至粟家桥的南岸以渠岸为起点,外延20米;粟家桥北50米处向东至现湘漓镇与打鱼村公路以南50米;观音阁旧址段北面渠岸为起点,外延100米;竹枝堰至北陡的东岸为起点,外延50米;驼龙河故道入口至四贤桥南岸为起点,外延50米;三将军墓四周墓边外延1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鳌鱼山东麓公路,向北沿公路至分水塘村西边宅地至分水渠,沿分水渠向北450米,转西至打鱼村公路,沿打鱼村公路向北400米转跨湘江故道粟家桥;从粟家桥沿鸟媒岭山脊至官帽岭(231.6高地),沿官帽岭高地山脊走向至西南灵渠饭店水池高地,往南至兴安罐头食品厂水平塔高地,并由此转东南至240.2高地、转东北252.9高地、230.2高地;由230.2高地向东北跨海洋河至234.8高地,转北至254.2高地,并西转至鳌鱼山东麓公路范围内。

  (二)三里桥段。

  保护范围:从铁炉陡至东风水泥厂公路堰段,以渠岸为起点,外延3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50米范围内。

  (三)黄龙堤段。

  保护范围:从星桥陡上游50米起至大陡下游100米的灵渠段,以渠岸为起点,直角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再山岭高地沿200米,转向西至清水河高地,北至万家山、向西北至本头山高地、六岩口山高地、大猪头岭(285.5高地、290.6高地),向北转至小猪头岭高地,向西北转至凤凰岭高地,由此向南至大狮子岭高地、小狮子岭高地,向东南至李家凸234高地、黄家湾山,向东南至赵家堰山,向东南面与文物保护范围外线等距60米至再山岭形成汇合线范围内。

  (四)回龙堤段。

  保护范围:从回龙堤上游100米起至回龙堤下游100米、排洪渠下游100米的灵渠段,以灵渠渠岸为起点,外延20米,以排洪渠渠岸为起点,外延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30米范围内。

  (五)鸾塘堰段。

  保护范围:从鸾塘桥上游80米起至清水河故道与灵渠会合口的灵渠段,北岸以灵渠渠岸为起点,外延30米;南面以清水河故道南岸为起点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30米范围内。

  (六)其他段。

  保护范围:以灵渠渠岸为起点,外延1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二、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东至灵河,西至大溶江,南至溶江新酒厂,北至白竹铺南山槽,面积约4平方公里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线同界。第三条 灵渠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灵渠的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协调解决灵渠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灵渠的保护管理。

  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灵渠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灵渠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灵渠的保护。第五条 兴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灵渠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 自治区统筹安排灵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灵渠的保护、管理和修缮。灵渠保护修缮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在灵渠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大天平坝、小天平坝上新建码头或者在坝顶通行机动车辆;

  (二)在铧嘴上擅自新建码头或者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三)在南渠、北渠上擅自修建跨渠通行桥梁、新开引水口、筑坝、建设取水泵站或者从事与渠、堤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活动;

  (四)撬取、毁坏陡门、堰坝、堤岸、桥梁、水涵构件,以及在其周边从事取土等破坏自然风貌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灵渠本体的行为。第八条 在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秦城遗址上修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取土、挖沙、开道、深耕、养殖等;

  (二)在石马坪古墓群修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石马坪古墓群封土堆上取土、种植、建坟;

  (三)涂绘、刻画、损毁石刻以及在飞来石上新刻、补刻今人或者古人作品;

  (四)其他损害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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