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中人一次性补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称为退休“老人”,他们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根据1955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78年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为退休“老人”们建立了统一的退休费制度,由地方财政全额拨付退休费,以确保他们的生活保障。
自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退休“中人”和退休“新人”开始关注一个热门话题:2014年10月后退休时如何加发退休费?按照什么标准领取?实际上,改革前后,加发退休费政策的波动较大,但没有降低退休待遇。只是改变了发放方式,即从加发养老金方式向发放一次性补贴或按月发放补贴方式转变。那么,加发退休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4年10月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作年限,依据退休前工作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教龄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归侨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等退休时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例如,改革前被省委表彰的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退休费比例提高5%。
2014年10月后,加发退休费政策发生了180度大转弯,不再根据退休前工资和工作年限按比例计发退休费,而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社平工资等因素计发养老金,也就是说养老金计发上全面并轨。但是,之前符合条件的加发退休费比例的退休人员不会受到影响。政策也考虑到了这一点,目的是符合待遇增量改革要求,也是为了待遇平稳衔接,给予制度上的安排,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休补贴。因此,不管如何改革,原加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总体待遇是不变的。
退休补贴从发放形式上分为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这两类补贴发放范围和月数不同,但对应的计发基数相同,即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
一次性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根据国家及省级出台的加发退休费比例的文件,包括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劳人险〔1982〕32号、人函〔1996〕295号、组办字〔2008〕17号等文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在网上查询退休费比例和退休补贴的范围等内容。例如,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教龄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归侨的职工等人员,退休时仍保留荣誉的,退休费提高比例15%。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退休费比例×240个月。
按月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按月发放补贴的对象是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提高退休费比例为5%。这一比例是为了安抚独生子女父母的心,因为他们年轻时响应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年老时养老负担加重。国家没有忘记独生子女父母的付出,因此按月发放5%的补贴,用于减轻独生子女赡养父母的负担。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5%。
举例说明:假设王某2014年9月职务职级副科十八级9档,基本工资标准为1662元。如果王某是独生子女父母,按月退休补贴为1662×5%=83.1元;如果王某改革前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费比例为15%,一次性退休补贴为1662×15%×240=5.98万元。
总之,要享受退休补贴,除了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外,还需注意三点:一是退休时仍保留荣誉;二是荣誉必须是省部级以上;三是退休时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符合以上条件的,其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由原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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