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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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由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统一发行,中国石化所属油品
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卡单位)具体承办发行业务。
第二条
中国石化加油卡属行业专用卡
,
可反复充值,加油卡充
值后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加油站消费,不可提取现金、不能透
支、不计利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可根据需要申办单位加油卡;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居民
(以下统称个人)
可申办个人加油卡。
第四条
申办、使用加油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
各项规定。
第二章
加油卡类型
第五条
加油卡分为记名加油卡和不记名加油卡。
第六条
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记名卡)系指需要登记客户信
息的加油卡。分为单用户卡和多用户卡,单用户卡指一户一卡,多
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和若干张副卡;主卡对副卡具有管理功能,同
时也可用于消费,副卡只能在主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不记名加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系指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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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的加油卡,可反复充值使用。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客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加油卡类型。
第三章
开户和清户
第九条
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申
办记名卡开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和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
用户卡开户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
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开户需提供主卡人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开户
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记名卡客户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设
定密码,可以享受积分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十条
不记名卡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在售卡单位售卡网点
申办不记名卡开户时,不需填写客户资料,不能设置限制信息,不
能设置密码,不能办理挂失、清户及退款,不能享受积分及其它增
值服务。不记名卡开户起存金额由售卡单位确定,不记名卡在补办
记名卡开户手续后可转为记名卡。
第十一条
加油卡清户只限于记名卡客户。办理清户时,单位
客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原件、相关原始票
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等;个人客户须由主卡人本人办理,须提供开户时留存的相关资料
原件、相关原始票据、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记名卡客
户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清户手续,交回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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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若有遗失须先办理挂失手续)。售卡网点受理记名卡客户清户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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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后,
办理正式退款手续,
退款金额以加油卡账户余额
为准。个人卡客户清户按照充值支付方式退款;单位卡客户清户只
办理转账,不付现金。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加油卡有效期为办理开户之日起六年内有效。
持卡人
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延期或换卡手续。超过有
效期后,按照售卡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记名卡客户选择限制车牌号加油功能的,
须同时设置
密码。
第十四条
客户持卡加油时,结算价格以加油机显示油品价格
为准。
第十五条
不记名卡可在中国石化加油卡联网的便利店消费;
个人单用户卡客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单位用户
卡和个人多用户卡不能开通便利店消费业务。
第十六条
加油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和保管。
持卡人因转借或
转让他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有效证明到指定
售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持卡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将继续按原客
户资料提供服务。
客户未及时变更持卡人信息造成的损失
,
由客户自
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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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记名卡客户办理增加副卡、
密码重置等业务,
应到指
定售卡网点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单位用户
卡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主卡、主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
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个人客户卡需提供主卡、主卡人身份
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多用户卡客户到售卡网点办理预分配业务,须提供
主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指定售卡网点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记名卡客户如遗失加油卡,
持卡人应按原售卡单位有
关规定,
及时办理挂失业务。
办理挂失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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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发生的加油
及其他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24
小时后发生的加油及其他消
费损失由中国石化承担。客户挂失后不能办理止挂业务。
第五章
其他
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
〇〇
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二
〇〇
五
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的《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同时废止。
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省级油品销售企业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细则,并履行告之义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