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上级部门业务规范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将原《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为《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宽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有政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贷款条件,更好地满足职工群众住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困难,更好地发挥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
二、取消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
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客观上存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有两笔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此次调整予以取消。
三、取消先抵后贷办理方式
按照新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先抵后贷(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的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