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小孩的新加坡护照申请中国签证延期的时候,根据出入境管理处的鉴定,由于小孩出生时,母亲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小孩应该为中国籍。出入境单方面不承认小孩的新加坡护照,拒绝为小孩办理签证延期。但因为小孩出生在新加坡,根据新加坡法律,只要小孩的父母其中一方为新加坡籍,则小孩自动具有新加坡籍。
看了中国的国籍法的规定: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到底这个“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和“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只需满足其一?还有这个定居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国籍法有没有实施细则的?
长期居留权具体指多长?在生小孩时持有的1年有效的长期居留准证属于长期居留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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