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如题所述

1 总则

1.1 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评价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通常情况下,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评估业务有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矿业权评估领域使用的专用概念,是考虑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定义的。是指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以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按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估算的资源储量。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

3.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

3.1.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并利用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1.2 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应用指南,判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应关注:

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本身可能存在非储量估算规范范畴的数字计算问题,并应提出评估处理方案。

3.1.4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2)计算时点评估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1.5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式中:煤矿采矿回采率指采区回采率;

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的非金属矿不计矿石贫化率。

(1)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动用资源期间的实际采出矿石量、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和采矿损失量计算。

(2)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矿山,可根据其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以及矿山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规定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估算。

(3)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对于金属矿产,应针对矿石量和金属量同时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同类型资源量折算前后其矿石品位保持不变。

对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应当对比分析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与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差异。如利用储量级别差异,应说明原因,并注意直接利用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等指标的可行性。矿业权评估中通常按下列原则确定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3.2.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基础储量可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2 通过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通常不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相关应用指南有规范的,从其规范;没有规范的,应谨慎分析其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

3.2.3 矿产勘查报告中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评估时需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4 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可考虑在0.5~0.8范围内取值;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确定。

(3)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种、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关系等。

(4)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5 预测的资源量(334)?,应谨慎考虑其是否参与评估计算。各应用指南中有规范的,从其规范;各应用指南没有规范的,如参与评估计算,应确定相应的可信度系数,但应注意其属潜在矿产资源。

3.3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3.1设计损失量确定。

(1)露天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为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①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产生的损失;②由留永久矿柱(如边界保护矿柱、永久建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以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能开采的保护矿柱等)造成的损失。

(2)设计损失量中资源量应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的资源量按相同的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对设计确定的后期回收的矿柱(如某些大巷和工业广场矿柱),不应归为永久矿柱做设计损失量。

(4)注意区分永久矿柱和压覆矿产资源,两者不能混同。

3.3.2采矿损失量是指采矿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通常以采矿损失率表示: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4 通常情况下,不应根据后续勘查设计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和类型进行修正。矿业权价值咨询评估时,委托方有特别约定的可依据约定进行修正,但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4 附则

4.1 不同矿产资源储量定义及其估算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矿产资源储量。本指导意见基于国家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范;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规范调整,将调整本指导意见。

4.2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3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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