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的相关研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2

为了使定义合乎逻辑,人们总结出了一些定义的规则,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否则,给概念下的定义就是不准确的,就会犯各种各样的逻辑错误。总的来说,这些规则有四条,但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条。第一条规则的内容是:定义必须相称,即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必须全同。否则,就要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宽,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安全是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就是一个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的定义。这是因为,仅仅免于外部威胁还不等于安全,内部问题同样可以使任何主体处于不安全状态中。所以,如果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那么就可能把那种没有外部威胁却存在着内部安全隐患的状态也放在安全概念或安全范围中,这就扩大了安全的范围,因为这种状态原本不是安全, 而是不安全,因而不在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但按照如上定义它却属于安全,处于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了。对此,我们可以用如下图示加以说明:
A.免除外部威胁而没有免除内部威胁的状态 B.免除内部威胁而没有免除外部威胁的状态 C.既免除外部威胁又免除内部威胁的状态
在这三个图示中,本来只有C才是安全的外延,但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时,就不仅C是安全的外延,而且A也成了安全的外延。这就明显扩大了安全的外延。
事实上,类似问题还普遍存在于国家安全理论中的许多概念的定义之中。但是,在国家安全理论的概念定义中,违背这条规则而犯定义过宽逻辑错误的,还是少数,更多的情况则是因为在定义中加了过量的限制词而增加了概念的内涵,从而减少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窄,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当我们说商品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时,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因为那些不通过货币而进行交换的劳动新产品,也是商品。我们在前面所举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的一些例子,多数是这种情况。
这里,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有人在谈到国家文化安全时,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国家文化安全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从而很好地保持自身的文化价值传统,并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吸纳和借鉴一切有益的人类文化精神成果并不断创新发展。[4](P.139)这个定义明显不符合逻辑上种差加属的要求,因为它没有明确地给出国家文化安全的属概念。如果对此不加深究,仅就其可以作为种差的一段长长的限定词来看,也存在着许多导致定义过窄的问题。首先,种差中的一个限定是主权国家,就不恰当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个复合概念中包含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使定义项的外延必然要小于被定义项,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于这篇论文的这个定义中,在整个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人把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中原本没有任何限定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等等,这同样违背了上述第一条规则,没有做到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全同,从而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其次,上述定义种差中的文化价值体系同样不合理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一复合概念中的文化限定为文化价值体系,这也必然导致定义过窄。这样的情况同样也存在于国家安全研究领域的其他一些定义中,以及超越国家安全研究的其他多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对此我们不得不怀疑,人们是不是觉得,要是不把一个简单的概念通过定义解释得复杂高深一些,就不足以说明我们是在研究问题?其三,种差中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覆的陈述,把国家文化安全限定为免于文化因素的侵蚀等,这就把各种非文化因素(如政治、军事、经济等不同的因素)对国家文化安全的侵蚀等,排除在威胁和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因素之外了,从而把免于这些方面的威胁和危害放在国家文化安全之外了,把仅仅是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蚀就认定为文化安全,而不是把同时免除文化因素和非文化因素的侵蚀才认定为文化安全,从而把文化安全的外延扩大了,又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此,下列图示可以给出比较形象直观的显示:
A.仅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蚀 B.仅免除非文化因素 的侵蚀 C.既免除文化因素又
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蚀
本来,只有既免除文化因素又免除非文化因素侵蚀的C才是文化安全的外延,但按照上述定义,必然使仅免除文化因素侵蚀的A也处于文化安全的外延之中,从而文化安全既包括了C又包括了A,从而扩大了文化安全的外延。
与如上不恰当的过度限定或过度扩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定义的种差中用了许多没有任何逻辑作用的语词。这些无用的赘语,虽然对与该概念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它们对概念外延没有任何限定或扩大的作用,因而在定义中则是完全没有必要出现的。这就是说,重要的问题,不一定都要放在一个概念的定义之中。例如,对安全的感觉、认识是安全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因此而把对安全的主观感觉和认识等放在安全概念的定义中。
那么,人们在国家安全研究中,为什么会经常犯如此的逻辑或非逻辑错误呢?除了少数情况下是对相关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准确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外,多数情况则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逻辑知识,不了解为什么要给概念下定义,也没有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在一些人看来,对概念下定义就是要帮助人们对相关概念做出全面解释或理解,其实这种要求对于定义来说过高了。定义的目的仅仅是要帮助人们从内涵方面明确概念,而明确概念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志就是人们在思想中能够把所定义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从而在客观上能够把该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只要能够把一个概念与其他任何概念区别开,能够把一个概念代表的对象与其他任何对象区别开,这样的定义就是合格的、有效的。至于一个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则需要在进一步的理论阐述中逐渐展开,而不可能也不必要通过一个定义就完全解决问题。例如,商品具有二重性,还有其他一些特性,但这些在商品的定义中并不需要都包括进去,而只能在对商品及商品生产的进一步研究和说明中不断明晰起来。
当然,一个在逻辑上有效的定义,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则外,还需要符合另外三条规则:定义不能循环,即定义项中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否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定义应为肯定,即除给否定概念下定义外,定义一般应是肯定的,否则就要犯定义包含不应有的否定的逻辑错误;定义项必须明确,即定义项必须用清楚明白的概念,不应用含糊不清的概念或语词,否则会犯定义不清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如此等等,都是我们在研究国家安全理论,给相关概念下定义时,必须给予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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