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试行条例》 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厂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有些虽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属于生产、流通的主要设备,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有些虽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由于容易损坏,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后也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的原则制定,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各行业适用哪一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特点,由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分别规定。第三条 《试行条例》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
  (一)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矿山台阶,自来水厂的沉淀池、快滤池等。
  (二)公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
  (三)公路线路(含护坡)。
  (四)交通运输业的港口码头、浮码头、栈桥、护岸、驳岸、防波堤、导流堤、船闸等,但不包括港务管理的船舶。
  (五)民航机场、停机坪、跑道。
  (六)农业、水产企业的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电柱、水库及其护堤、涵洞,鱼池等。
  (七)其他经财政部审查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第四条  《试行条例》 第六条所称“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以下固定资产:
  (一)按规定提取管网基金的城市公用企业的地下水管、煤气管;按规定提取线改资金的邮电企业的邮电通讯线路(含明线、电缆)和按规定提取复置金的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炉窑,如焖火炉、硫酸炉、玻璃炉窑及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煤气表、水表、液氯钢瓶等。提取管网基金、线改资金以及复置金的标准及范围,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二)建设工程项目,末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进行试车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固定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也不计提折旧。第五条 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其购置费按照国家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这一类资产应单独列出,视作已经提足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折旧。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应当计提折旧,租赁费按规定列入成本的部分,应视同提取的折旧。第六条 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和车间内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第七条 经批准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企业,如现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其未提足的折旧,允许在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前予以补提足。第八条  《试行条例》 第八条所称不提或少提折旧的“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和“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一般应以企业的排产计划同企业的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相比较加以确定。其划分标准为:企业的排产计划高于企业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的20%、不足50%的,视为半停产;企业的排产计划低于企业年设计能力或正常年度实际生产能力20%的,视为基本停产。也可以其主要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每月利用程度为依据来确定:利用程度高于20%,不足50%的,视为半停产;低末20%的,视为基本停产。
  经过国家正式批准的关停的企业,其固定资产,一律不提折旧。第九条 《试行条例》第九条所称的“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是指由于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后,使成本费用下降,利润增加,效果显著,原有工艺技术明显落后必须提前废弃的设备。同条所称的“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是指经国家经委同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淘汰设备。这些设备,应由企业提出报主管部门 批准予以报废,其末提足的折
旧,可以补提。
  同条所称的“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企业盲目购建、设备失修等主观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这些设备末提足的折旧不得补提。
  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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