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实施《民兵工作条例》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第三条 民兵工作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坚持民兵、预备役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按照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要求,抓好民兵工作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第四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支持和做好民兵工作,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第五条 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把民兵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把民兵工作列入对单位进行综合性考核的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解决所需人员、时间和经费等问题,搞好民兵建设,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第二章 民兵组织第七条 农村乡(镇、场)、行政村及相当行政村的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凡生产稳定、党的组织健全、符合民兵条件人数有15人以上或够建一个基干民兵班的,应建立民兵组织。第八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符合条件的,应编入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兵组织。在农村行政村影响保留基干民兵班建制、城镇影响保留专业技术分队(连)建制时,基干民兵年龄可视情延长3至7岁。以县、区为单位,基干民兵总数中的女民兵应占10%左右,地方专业对口人员按5%左右掌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优先编入民兵组织。第九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

  农村普通民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排或班,以行政村为单位编营或连;基干民兵以行政村为单位编班或排,以乡、镇、场为单位编连或营。

  城镇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有民兵5人以上可以编班;有民兵15人以上或基干、普通民兵各5人以上可以编2个班;有2个班的可以编排;有2个排的可以编连;有2个连或一个连加若干个独立排,或民兵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编营;有2个营,或一个营加若干个独立连、排,或民兵人数在700人以上的可以编团。

  基干民兵根据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并以县、区为单位编团,团部设在县、区人民武装部。建有高炮团的,团部设在区人民武装部。

  基干民兵中的专业技术分队(含高炮分队)可以就近联片,跨单位编连、营;报务分队可以县、区为单位编组。第十条 因情况变化,需撤销民兵班、排建制,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批准;撤销连、营建制,由县、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报军分区司令部备案;撤销团建制,由军分区司令部批准。第十一条 民兵干部应按《民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选拔,民兵营(连)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

  农村行政村民兵营长应配专职,按副村级干部落实待遇。民兵排以上干部由行政村党支部提名,乡党委批准,乡人民武装部任免。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民兵连以上干部,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本单位党委提名,报主管部门党委批准,连、营长由县、区人民武装部任免,团长由军分区任免。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所属单位民兵排级干部,由单位党组织提名,基层人民武装部任免。

  各级民兵组织政治主官由同级党组织书记兼任,按同级军事主官任免权限任免。

  因情况变化不能继续担任民兵干部的,随缺随补。第十二条 民兵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议、学习、会操、武器装备管理、治安执勤、以劳养武、文明建设活动等制度,以小型、就地、业余、短时间活动为主,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组织每月活动一次,普通民兵组织每年活动不少于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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