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确定合理工期有以下几点: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4、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6、开挖一层立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护坡桩施工的工期承发包双方可按施工方案确定增加无数,但最多不超过50天。
7、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时,由承发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
8、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100m以上,增加工期10天;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500m2以上,在1000m2以下者增加工期ID天;在5000m2以内者增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
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扩展资料:
(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