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日期:2013-11-27 来源: 吉林省政府网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近年来,吉林省不断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以中心城市、县城和新型农村社区为重点,推动城市新区、县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城镇的综合承载力、集聚力和辐射力明显提升,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态势进一步增强。但从目前看,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不科学影响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城镇建设规划缺乏地方特色,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权威性不强,人为的随意性较大,难以确保规划的连续和稳定,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长期规划与近期规划之间衔接不够,对统筹城乡的考虑不充分,使得县域和村镇规划编制层次较低,城镇生态、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跟不上。由于现行城镇建设规划不科学、不全面造成财政资金不便整合、难以明确投入方向和重点,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城建资金缺口大与政府还贷压力大并存。新型城镇化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等多个方面,建设资金巨大。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但目前大部分市县城建资金仍面临较大缺口。同时,市县政府还存在还贷压力较大的问题。目前,市县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举债大多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些项目存在回收周期长、营利性差的特点,一旦效益不佳、入不敷出,其最后的偿债压力将由同级财政承担,潜在的财政风险增大。
(三)融资机制不灵活。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能力低、融资结构不合理等方面。多数地方城建资金仍主要依靠土地运作或其他财政投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主要面向大的国有商业银行采取银行贷款形式,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一旦政策发生变化,就很容易出现融资难题。另外,部分融资平台由于资本不雄厚、主营业务不明确或缺乏稳定的资金流等问题,融资能力相对较低。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大,长期贷款比重小,融资结构不合理,还款压力较大。总体而言,还没有走出一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筹措城镇化建设资金的路子。
(四)产业支撑仍较薄弱。加快推进产业化,不仅可以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而且可以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互动发展。尽管我省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特别是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加快,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但产业整体上仍然是全而不优、大而不强,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产比重偏高,三产比重过低,工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工业比重过大,产业结构相似、集聚度不高、发展模式粗放,部分地区产业结构单一、主导产业不明显,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促进城镇化发展的产业支撑能力较弱。
(五)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入力度仍需加大。道路、供水、供电、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是新型城镇化的硬件要素,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则是新型城镇化的软件要素,二者缺一不可。近年来,我省不断增加投入,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但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仍跟不上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就业等社会事业历史欠账较多,人均保障水平较低,城乡差别较为明显。
二、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支持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当地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增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确保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精准对接,确保合法合规推进实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实现城市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规划全覆盖。统筹编制城乡规划,将新型农村社区主要布置在市县郊区、城中村、中心镇和产业集聚区周边,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的有机衔接,合理安排城镇建设、产业集聚、农田保护、村庄分布和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构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省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中心镇、新型农村社区五级城乡体系。
(二)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城镇化建设投资体系。强化财政资金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型农村社区和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社会事业建设的积极性。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河南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区域性功能中心、后台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投资,充分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优势,通过统贷统还方式,帮助市县解决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大、分散融资成本高的难题。支持地方根据各地情况对以财政为依托或财政参股的各类投融资公司进行适当合并,将投融资公司做大做强。坚持以市场化为原则,尽快完善投融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其发展方向、主营业务和投资重点。继续支持地方运用BT、BOT、打捆成片开发、资源置换开发、委托贷款、社团贷款、间歇资金质押贷款等多种模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综合开发;重点鼓励发行城投企业债券或信托产品、扶持企业上市等直接融资形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各地挖掘盘活国有资源、资产、资金、资本,通过拍卖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权、冠名权等形式融集城镇建设资金。逐步扩大农村“五权”担保抵押贷款试点,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三)强化新型城镇化的产业支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产业优化配置,构建“分工明确、梯度有序、特色突出、集群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强化新型城镇化的产业支撑。中心城市在着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商贸、餐饮、文化、创意、物流、金融等服务业,并促进相关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县域结合当地优势和特色,重点支持工业类或相关产业集聚区发展;村镇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产业发展模式,以促进当地居民就业安居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继续加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
(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统筹。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办要事,办一件成一件。坚持分类指导,统筹相应专项资金分别重点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城镇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统筹各类涉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明确较大比例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各类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各类涉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的扶持。同时,要结合当地规划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避免遍地开花、分散投入。可先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局部地区进行资金统筹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省级管理办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