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全。
2.主要承销商协助发行人选择发行方式,起草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应负责在制定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4.在发售期内,承销商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成效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承销商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中国证监会,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证券按照成效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7.如果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