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的性质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不设定、变更、消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法中没有明确的、有约束力的、强制性的权力。它是一种非行政权力的官方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的本质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它不仅为行政相对人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机关实施权力行为时,可以采取命令方式和禁止方式,相对人必须服从。
(二)行为的结果是不同的。
1、行政事实行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有的是无形的,例如,行政信访行为实施后,有的会产生结果,有的可能不会产生结果。即使有后果,行政法也没有强制力。
2、行政法律行为实施后,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履行行政法律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国家执行甚至处罚对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不平等。
(三)行为的过程是不同的。
1、一般而言,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和行为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许多行政事实行为立即被消灭。即使其中一些发生和发展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不需要严格的程序。例如,一场城市地震,市民的生命已经严重受损,政府机构在组织救灾活动中,如果按照程序抢救这个先行后援是不可能的。
2、对行政行为的发生和行为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先取证,后决定”的行政程序规定。
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关系:
(1)这两个行动的目标指向一致性。
1、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教育、服务、规划、引导、协调、改善社会福利,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转化为自觉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即命令或禁止,确保行政法规的执行,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这两种行为的目的均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相统一,其内在动机也来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
(2)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统一为同一主体。有时它们的发生和发展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的。
(3)在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因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事实行为 百度百科-行政法律行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行为的性质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没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它没有行政法律上的确定力、拘束力、强制力,是非行政权力的公务性行为。
2、行政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不仅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它有法律的确定力、拘束力、强制力。在行政机关实施权力行为时,它可以采取命令方式和禁止方式,相对人必须服从。
(二)行为的结果不同。
1、行政事实行为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有的是隐形的,如行政信访行为实施后,有的会产生结果,有的就未必。即使产生结果,在行政法上也没有强制力。
2、行政法律行为实施后,相对人一方必须服从并履行行政法律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国家力量强制履行,甚至予以相应的惩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是不对等的。
(三)行为的程序不同。
1、一般来说,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和进行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许多行政事实行为是即生即灭,即使有的发生发展很长一段时间,也无需严格的程序。例如,某城市发生地震,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在组织抢险赈灾活动中,如果按照程序先救这后救那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律行为的发生和进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要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定。
扩展资料: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联系
(一)两种行为的目标指向一致。
1、行政事实行为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服务、计划、指导、协调和改善公共福利等活动,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变为自觉行动。
2、行政法律行为的目标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即采取命令或禁止等方式保证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这两种行为的目标统一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其内在的动力也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
(二)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统一于同一的主体,有时它们的发生、发展相继在一定时间过程之中,所以具有相继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它们相互作用、互为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