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

  (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

  (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坚持规划控制、安全规范、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第六条 市、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未按规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程序报批。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景观照明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城市色彩、建(构)筑物、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合理布局,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地点或位置、形式、禁止设置的区域和情形、公益广告位、公共信息栏等具体要求。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色彩规划、城市景观、建筑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明确不同载体户外广告设施和不同类型招牌的位置、形式、色彩、容量、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和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第八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章 设置要求和设置审批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性建筑物、名胜风景点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商业广告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损毁城市公共绿地的;

  (四)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等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城市桥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自然景观,损害市容市貌或者破坏建筑物整体风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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