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经济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民主、廉洁的原则,依法办理各项事务。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三)指导和支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活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四)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坚持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五)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树立服务意识,办事公道,廉洁奉公,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用协商和示范的方法开展工作,不得采用强迫命令的工作方式。第七条 村民会议或者经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被评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劝其辞职或者依法予以罢免。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由村民会议按照本村经济状况决定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负责人和村民小组组长,但不再享受额外补贴。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便于生产、生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50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可以设副组长1人,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属委员会负责人和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村民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二)维护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缴纳税费、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植树造林等义务;
  (三)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村民之间、村之间和村与驻村企事业单位、兵团单位、部队之间的团结;
  (四)贯彻落实党的民主政策和宗教政策,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服务和协调本村的各项生产活动,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加村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六)尊重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联户、合伙者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和依法使用的草场及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按规划搞好本村的农田、渠道、林带(草场)、道路、居民点等建设;
  (八)组织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农业科技示范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扶贫帮困,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工作;
  (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听取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一)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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