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27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教育部门需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推行素质教育,不以升学率为考核指标,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

第三十八条: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校园暴力、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害的流程,确保及时应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将学校周边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预防、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第四十条:交通、公安部门需加强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设置禁停、警示标志,延长行人过街时间,确保学生安全出行。

第四十一条:政府应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儿童实施医疗救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地级以上市政府应至少建立一所集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功能于一体的儿童福利院,县级政府根据需要整合资源,建立类似机构,提供儿童福利服务。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应为残疾儿童提供治疗、康复、教育机会,组织与同龄儿童的交流学习活动。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告知其或监护人聘请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为无法联系监护人或无律师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五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采取措施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第四十六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措施,如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等。

第四十七条: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采取适合其身心发展的审判方式。

第四十八条: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聘请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社会观护员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扩展资料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保护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该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含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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