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促进本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开拓市场,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扶持、帮助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侵犯。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二)有登记名称专用权和知识产权;
  (三)有核准范围内的自主生产、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用工权;
  (五)国家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商品自主定价权;
  (六)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权;
  (七)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有获准使用期限内的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租赁权和转让权;
  (八)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权;
  (九)依法取得进出口权;
  (十)决定税后利润分配权;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强行推销商品、摊派的拒绝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二)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三)遵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依法订立和履行书面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五)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
  (六)依法缴纳税、费;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凡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
  鼓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兴办和创办资源开发型、科技开发型、加工增值型等个体私营经济实体。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从事生产经营。第九条 鼓励、支持有经济实力与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或购买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资产重组和经营。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五年全额返还。被租赁承包企业,原欠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在一定时期内分期缴纳。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报及其资格评定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参加行业内外评选先进或劳动模范。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投资办企业、与外商联合开办合资或合作企业、依法申请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外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本州创办领办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用地、用水、用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予办理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和粮食关系。第十三条 州、县(市)金融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被评估量化资产的土地证、房产证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发放贷款。第十四条 鼓励农牧民创办农林牧副渔等私营企业,进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第十五条 利用农牧村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养植业土地承包期为30年,林果业为60年。使用期可以继承转让,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私营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五年内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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