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的管理与实施。


首先,国家统计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或与国务院部门合作进行,对重大或经常性的项目,需经过国务院审批,对于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需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方案。


部门统计调查由相关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针对本部门的专业性统计。内部对象的调查由部门领导人审批,外部对象则需报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机构批准。部门统计调查的管辖系统划分需国务院批准。


地方统计调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地方需求进行,其计划须经省级统计机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为避免重复和矛盾,部门与地方统计调查需与国家统计调查协调一致。


政府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可以从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获取,必要时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并经批准。部门统计调查的资料需上报给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机构则定期提供综合资料给政府部门。


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需详细列出项目名称、调查目的等内容,并在编制时需兼顾必要性、可行性及科学性。已有的调查方式应优先考虑,确保调查效益和成本控制。普查制度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相关信息,否则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统计调查方案的指标定义等关键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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