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省十堰市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年底前兑现到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26
    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十堰市本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范围为其他事业单位2009年12月底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审批工作从11月13日至12月中旬,年底前兑现到位。

  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各单位绩效工资必须按统一标准和项目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发放。要如实填报上年发放的各种津补贴,对过去自行设立、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取和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不准另外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市监察、财政、人社和审计部门将相互协作,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据了解,工作人员享受符合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休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经批准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70%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第二种为休病假人员中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90%发放。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天数超过15天的,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

  工作人员请事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到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到15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执行。

   年度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所在单位可视情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竞聘落岗和待岗等人员,待岗期间停发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岗位(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基本工资的岗位(职务)发放。现在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低于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管理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2006年工资改革时,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按比照职务增加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可继续按比照职务发放退休人员补贴。

  2006年工资改革后,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部分纳入津贴补贴的,这次发放补贴可暂时保留。

  实施绩效工资后,当年退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应按照本人当年工作的时间确定。计算公式为:本人退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本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2个月×N月(N=在岗工作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