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每月的1日至20日,先去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相关资料由参保单位统一报送。
1、办理手工报销需要的材料包括:
(1)社保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报盘文件;
(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2、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4)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5)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按照医保的相关规定,每月的1日至20日,参保单位和社保所都可将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报送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申报后,将得到《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1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单到医保中心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及结算支付明细表。
扩展资料:
这些情况医保不给报:
即使是申请手工报销,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就医费用均可报销。因为根据医保的规定,有多种情况是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这包括: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急诊可以在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医疗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参保人员因交通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安全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提供此类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4、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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