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供水条例》的决定(2021)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三、将第六条中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表彰”修改为“表扬”。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供水企业应当参与验收;工程由供水企业代建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使用。”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消火栓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保障。”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其它设施混用”。

  删去第二款中的“本条例实施前尚未竣工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等其他设施混用。”八、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市、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修改为“市、县级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规定”。九、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改造和改造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十、删去第十八条。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编制农村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中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居民住宅户外结算水表(含)至公共供水设施之间的自建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多层住宅一户一表改造后,水表为集中地埋式的,户外管道、水表由供水企业免费管理和维护。

  “非居民用户内部供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十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道及其相关设施的活动;

  “(二)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

  “(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启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

  “(四)损坏供水设施;

  “(五)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六)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七)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八)将其他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的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十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供水企业按照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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