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如何做记帐凭证

比如我在10月22日买了2张机场快线直达大巴的车票,付现金共170元,然后我在10月23日去退票,对方给回一张退票发票,上面打印着应收:16元(退票服务费),应退:154元。最后我只是拿到154元的退款。请问记帐凭证应如何做?

第1个回答  2006-11-03
我同意楼上的说法 先前如果作了其他应收款的帐就该再把它做平
第2个回答  2015-08-29
退就做收入的相反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
第3个回答  2015-08-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法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如问题所述“无法认证”是经过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工作产生的认证结果,则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如果没有经过认证操作,可根据以下规定,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4个回答  2006-11-03
摘要:退票手续费
分录:

借:管理费用-其他 16.00

贷:现金 16.00
第5个回答  2006-11-03
上面做的都可以,我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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