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着重于环境卫生的管理,旨在提升城市环境质量。首先,城市生活垃圾需进行分类收集,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包括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特殊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需按规定单独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居民生活垃圾需倒入指定的垃圾站,实行袋装收集后投放,公共区域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而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则需自行负责。对于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相关单位需缴纳服务费,并确保作业后现场清洁,禁止随意丢弃疏浚沟渠的垃圾。
施工工地应规范围挡,竣工后需及时清理,禁止在围挡外堆放杂物,车辆进出工地要保持道路清洁,建筑垃圾处置需申请核准,运输时需随车携带文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输到指定场地,严格禁止非法处置行为。
公共场所如公共厕所需保持清洁,粪便需经处理后进入污水系统,公民需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乱扔垃圾或粪便。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需符合规定,不得占用道路设施和排放污水。市区内饲养家禽需经过批准,并实行圈养,以不影响环境卫生。
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服务则需经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接受监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长沙市的环境卫生得到有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