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12
一、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包括:
1. 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签订,标志着鸦片战争的结束,清政府向英国割让香港,开放五个通商口岸。
2.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7月22日签订,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详细规定了五口通商的细则。
3. 望厦条约:1844年7月3日签订,又称《五口通商章程》,美国据此获得了与英国相似的贸易权益。
4. 黄浦条约:1844年10月24日签订,即《五口贸易章程》,法国据此获得了与英国、美国相似的贸易权益。
5.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签订,规定了更多的通商口岸开放,以及外国公使进驻北京等内容。
6.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6月27日签订,内容与中英天津条约相似,法国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7.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6月13日签订,俄国据此获得了在中国东北的贸易特权。
8.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6月18日签订,美国据此获得了与上述条约国相似的贸易权益。
二、关于不平等条约的法律效力:
不平等条约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且合同被撤销,则不平等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包括: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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