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携带身份证,还有扣电动车的票据领回电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随意占用人行道、盲道违停影响正常通行等问题,8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城管部门在国贸路、王沙路等路段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整治行动。
据统计,当天共现场拖移违法停放且驾驶人未及时纠正的电动自行车86辆,教育劝导违停电动自行车300余辆。在整治行动中,联合执勤人员发现有不少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在未划设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有的紧挨着停车泊位另外成排违停,有的占用盲道违法停放,扰乱停放秩序,且严重影响行人安全通行。
执勤人员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现场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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