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严格加强煤炭产品税费的监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强调对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严格把控,以确保公平、合规的税收环境。


相关职能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税收和规费的管理制度,防止偷逃和重复收费。煤炭税收、规费的征收和监管由专门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规费使用管理部门需制定规费使用管理制度,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税费专款专用,禁止违规挪用。


物价部门要强化煤炭价格监控,通过平台公开煤炭价格信息,维护市场秩序。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需依法缴纳税费和提足维简费,否则将限制产品出口,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


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炭税费征收规定,禁止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确保政策的稳定性。


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将强化对税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保证公正透明。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煤炭产量远程可视监控系统”和“煤炭税费管理监控中心”,将加强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和库存监控,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征收机关需加大煤炭税费的征收力度,确保税收权利的行使,并与相关部门协同追缴转(出)让的煤矿税收。


为了确保公平税负,建议实行“从价计征”,结合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将煤炭税费与价格挂钩,体现资源价值和税收公平原则。具体征收率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关于煤炭税费征收管理的暂行意见》(毕署发〔2005〕8号)同时废止,以推动煤炭税费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二○○九年六月四日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加快煤炭资源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3〕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费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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