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制定员工处罚规定是可以的,但必须前置程序合法。
比如,连续旷工三天拒不整改的给予辞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可以的。但是,但是,但是,你这个规定是否生效,这是一个前置程序的问题,即:你这个处罚规定是否经过职工代表通过?如果你这个规定没有经过
职代会通过,法院会判你无效的。民企、私企,也要经过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不认可这个规定,就动摇了你这个规定的合法性。
第二:企业内部制定处罚员工的规定不一定生效。
要看你的条款内容,是否违法上级法律?比如,劳动大法。你的规定不能违反劳动大法吧。这里有一个专业词汇:
霸王条款。你说解释权归你,但你违反上级大法,能生效吗?比如,
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2 小时,公司规定你不服从 32 小时的加班要求就开除你,这就是霸王条款,不能生效。比如,因为
摸鱼就被开除,也违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企业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你可以辞退员工呢?显然,上班摸鱼,听音乐,刷视频,不能严重到开除的地步的。这个程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没有严重干扰公司秩序,没有严重破坏公司声誉,可以给予警告、批评已经适当的经济处罚,但是,开除的处罚就过重,也不能生效。比如,公司开除了 10 名外包工。外包工不是你的员工,你无权开除。你即使通过
外包公司清退他们,程序上合法,但是处罚过重,也不能生效。
第四,公司是不是要反思自己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文化的问题?
几天之内,员工刷了 22G 的视频,说明他的工作匹配不合理,人力资源结构配置有问题。也可能是,这些岗位员工短时间没有工作量,比如,没有任务,没有订单,没有客户,他们在岗位上刷视频,可以批评教育,但也要体谅他们,不应给予严厉处罚。如果员工手上有紧急任务,他不去做,还摸鱼,影响了上下的工序,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个是可以辞退的,劳动法也支持。
第五,企业不应该反思如何调动员工积极性吗?
有一句名言:当公司开始强调考勤、处罚劳动纪律的时候,就开始走下坡路了。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员工失去了内生动力,不主动积极工作,那么是公司出了问题,
企业文化出了问题,而不是员工出了问题。如果员工积极工作获取丰厚回报,你让他刷手机他也舍不得浪费时间啊。所以,企业的根本任务不是严肃抓考勤,而是想办法调动员工积极性,自发地工作,并知道投入工作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不用扬鞭自奋蹄。
第六,企业应该如何抓考勤?
抓考勤能一刀切吗?一律不能刷手机?这样的规定,看似很公平,其实也不公平。岗位的性质是不一样的?销售人员,你管他干什么?他能开发客户、创出业绩就行。管理人员,你管他干什么?他就不应该坐在办公室里,而是应该去现场去一线。市场人员,你管他干什么?他们不是坐商而是行商,就应该去市场。但是,行政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后勤支持人员等坐班人员,就应该抓考勤,不认真上班就是不行,否则,你怎么支持别人、怎么服务别人?
综上,这家企业抓摸鱼、抓内鬼的行为,被网曝也是理所应该的。如果做得对,大多数网民是支持的。如果做得不对,要听取大家的意见。如果做得模棱两可,也应该允许大家争议,便于自己改进管理模式。